天津市湖北武汉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天津市湖北武汉商会。(英文名称是 Hubei Wuh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ianjin ,缩写是 HWCCT )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由湖北省武汉市企业在津投资设立的企业,湖北省武汉市籍贯的自然人在津设立的企业,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会员服务、为津汉两地经济发展服务、为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服务,搭建两地资源和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企业创新升级,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会员所在地天津及湖北武汉地缘、人缘、人才、信息、经济优势,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为推动津汉两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天津市河北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商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商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商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商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商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加强会员自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努力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二)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搭建服务平台,帮助会员增强发展能力,组织和引导会员积极参加津汉两地的经济交流活动,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津汉两地经济交流;
(四)开展会员联谊活动,组织会员开展考察、交流、互访、学习、培训等活动,增进相互了解,谋求企业共同发展;
(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津汉两地投资环境;
(六)接受登记地和原籍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五)履行会员义务;
(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本商会理事会审核同意;
(三)由理事会颁发同意吸收入会的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商会活动、接受本商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查阅本商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四)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1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商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中途退会的,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商会章程的,经理事会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应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该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分配标准为:每一个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法定代表人、监事、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需经到会会员的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会长、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的产生和免职。
(三)决定本商会的终止。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商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商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本会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分支机构管理、信息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政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本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负责人以及制订修改会费标准重大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决议。
商会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向会员通报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五)向理事会提议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商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政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接受会员投诉,并公正调查处理;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经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本商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各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商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商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团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团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 接受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项目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内对外借贷。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和侵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商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商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本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会员大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商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商会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五十五条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